HOME设为首页整理收藏访客留言OA系统
政策法规
首页 >> 蓝鼎动态 >> 政策法规 >> 浏览文章

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

来源:蓝鼎环保 | 发布时间:2016-05-20 | 栏目:政策法规 | 浏览数:2806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6-00445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察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生成日期:  2016年05月13日
名  称:  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
文  号:   环政法函[2016]98号 主 题 词:
 
环境保护部函

环政法函[2016]98号
 
 
 


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应当如何适用的请示》(津环保法报〔2016〕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等相关规定,现场监测可视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监测。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5月13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

  


 
 

技术专利/Technology patent

  • 高硫浓烟半干法脱硫
  • 多级密相塔半干法
  • 高硫浓烟湿法脱硫
蓝鼎新闻
  • 攀蓝鼎开展植树节活动,积极践行绿

      随着春天的到来,我们迎来了一年一度的植
  • 行业新闻
  • 万科采筑天网质量管理“蓝花楹”

    评价产品质量好坏的最权威的国家标准也会
  • 川蓝鼎加强生产,力保市场供应

      10月开始砂浆销量大幅增加,新津生
  •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莅临我公

      10月14日15点30分,省生态环境厅大
  • 联系我们
    蓝鼎环保
    Blue tripod environmental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凯旋广场3栋1205室
    TEL:028-61039736
    E-MAIL:hr@landinghb.com
    分享 SHARE